2018年9月9日晚,张姗娜老师在崇文楼B座为2018级新生普及学生必读知识: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 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(一 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对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可以给予开除其学籍处分。
(三)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被处以警告、罚款和行政拘留,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、法规,但依法不予处罚者,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,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的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,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、组织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八)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、建立学生诚信档案。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;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,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对违背学术诚信的,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、荣誉等作出限制,学校对失信学生可给子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盗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物的,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,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(一)盗窃、诈骗价值不满200元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
(二)盗窃、诈骗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
(三)盗窃、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,尚未构成犯罪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
(四)屡次盗窃、诈骗情节严重,尚未构成犯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(五)盗窃、故意毁坏一般性图书资料者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留校察看处分
(六)盗窃、故意毁坏珍贵原版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、资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(七)窃用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
(八)结伙盗窃、诈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(九)明知是赃物而购买、窝藏或销赃者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
张姗娜老师希望新生们能牢牢记住这些,以便未来的大学生活能够顺利进行,也希望我们的新同学们掌握这些技能,度过一个完整又美好的大学生活。